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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提“审判中心主义”

更新时间:2015-11-09

【摘要】在“侦查中心主义”的消解影响下,长期以来我国刑事审判职能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方面的实质效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呈现出“形式化”这一可怕的司法惯性特征。对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重提“审判中心主义”必须在界分与其他主义关系的基础上,重新审视其与案卷移送方式、无罪判决率和案件证明标准之间的认识误区,将强化以庭审为中心的事实认定机制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借力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坚持疑罪从无、继续推动辩护律师程序参与等措施根除旧病。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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