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通过现实审视,我国刑事和解包括狭义的刑事和解模式和刑事调解模式,即加害人与被害人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自行和解以及由中立第三方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狭义的刑事和解模式是最初始和最基本的模式。刑事调解制度是指司法—社会调解模式,司法调解模式指审判机关主导模式,社会调解模式主要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模式,因而排除了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作为适格调解人的身份。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模式中,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进行调解,并引入律师作为刑事案件的调解员,并可借鉴清末和民国“官批民调”机制的启动模式构建该模式的启动机制。
【关键词】
《人生与伴侣》 2015-11-09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11-09
《石河子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11-09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5-11-09
《中国临床保健杂志》 2015-11-10
《中国卫生产业》 2015-11-10
《作物研究》 2015-11-10
《防护林科技》 201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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