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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及其刑事管辖权研究

更新时间:2015-11-09

【摘要】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的管辖地域不再与《宪法》第30 条规定的四级行政区相对应,实现了司法管辖区与行政区划的分离,这是其本质特征。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设立的初衷和直接动力是为了革除现行司法体制的弊端之一———司法地方化,其刑事管辖功能定位是保障司法公正、实现指定管辖的集中化与法定化、分流特殊案件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以及促进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研究跨行政区划法院和检察院的受案范围及其制度设计可知其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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